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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医学院关于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日期:2024-07-06 13:33:00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共青团中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青发〔2016〕13号)、《共青团山西省委关于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晋团发〔2021〕1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团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职工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交纳团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第二条 团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住房补贴、取暖费等,以及针对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职工团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团费计算基数。科研人员团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团费计算基数。

    第三条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5499元者,交纳10元)。最高交纳20元。

    第四条 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在读硕士研究生团员按学生团员标准交纳团费。

    第五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每次申请少交或免交团费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六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七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第八条 年初核定团员月交纳团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次年1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团费。

    第九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须向所在支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预交团费。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并及时更新“智慧团建”系统团员电子库。

    第十一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报团省委,团中央批准。

    第二章 团费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教育培训团员团干部和入团积极分子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

    (三)编印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团志愿书、团员证、团员档案、团支部工作手册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团旗团徽等费用;

    (四)开展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团内表彰所需费用;

    (五)慰问、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团员、困难团员以及因公牺牲团员;

    (六)修缮、新建基层团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七)开展“三会两制一课”、团组织换届、团内集中学习教育以及主题团日、仪式教育等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八)支持基层团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直接参加人员购买物资、药品、必备生活保障和交通保障等费用;

    (九)团的信息化建设所产生的软硬件设施购买、信息系统开发运维、业务培训、宣传推广等费用;

    (十)共青团宣传思想文化产品制作费用;

    (十一)团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执行。

    第三章 团费管理

    第十四条 团费应当以团委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具备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条件的,可在团委或团委所在单位的基本账户中实行分账核算。团费必须存入团委或团委所在单位基本账户所在的银行,本级留存的团费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十五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团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严格履行团费使用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规范合理使用团费。定期检查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依照团中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和《共青团山西省委关于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晋团发〔2021〕16号)制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共青团长治医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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