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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医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细则
     日期:2024-07-06 13:37: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的科技创新活动,保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顺利实施和研究质量,使我校的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项目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人及申请项目

    第二条 申请人

    (一)凡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均可申请;

    (二)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的良好求学精神,诚实守信、态度端正。

    第三条 申请项目

    (一)课题研究与我校教学改革方向一致;

    (二)申请课题具有代表性,有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

    (三)项目具有一定独创性、新颖性,项目研究方案切实可行;

    (四)能紧密结合当前医学发展的新形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三章 项目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 项目立项审批

    研究项目立项须由本人申请,填写项目申请报告,由一名相关领域专家(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推荐,经校团委组织有关专家评审组论证后审批。

    第五条 设立项目管理委员会

    项目管理委员会由校团委相关行业、领域的学科带头人或有双创导师资质的有关专家组成。

    第六条 项目审批采用“公开申请、专家评审、民主、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筛选出资助项目和备案项目。对资助项目,学校视其研究价值、难度、方法及当年研究经费情况等,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资助。各备案项目无资助经费。

    第七条 项目中期考核

    (一)中期考核由项目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中期考核不合格项目,学校将终止对该项目的经费资助。

    (二)中期考核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研究计划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研究内容及人员变动情况。

    第八条 项目结题验收

    项目结题时,由项目负责人汇报研究成果及其实施效果,由校团委、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会同项目管理委员会组织结题验收。相关专业评审组专家进行质询,最后提出验收鉴定意见。校团委组织,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科技竞赛以及专利的申请,并做好资料备案存档和统计工作。

    第九条 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突破的学生和单位,进行总结、表彰并给予相应学分认定,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费实行分阶段、有计划、有步骤发放原则,项目经费由校团委负责拨发,由项目管理委员会监督使用,资助项目要求有相应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必要仪器、消耗品、软件、资料及制作成果展示、调研、发表学术论文、差旅等开支。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来源

    (一) 由学校从当年的事业费中切块保证,每年不低于5万元;

    (二) 其他社会团体、企业资助。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成果、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属于长治医学院所有。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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