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长治医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日期:2024-07-06 13:29: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学生在课堂教学和教学实习之外,深入社会、了解社会、适应社会和服务社会的各项实践活动。包含家务劳动、社区服务、社会兼职、科普宣传、政策宣讲、文化传播、帮残助困、支农支教、勤工助学、社会调查、专业调研、法律援助、医疗卫生服务、技能培训、课题合作、科研攻关、科技指导、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创新创业实践、专业型及非专业型岗位体验、就业型岗位体验等。应当注意教学实践、教学或毕业实习、见习均不在其列。

    第二条 社会实践活动是第二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学生“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活动宗旨,坚持校内与校外相结合,课余时间与假期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目的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进程,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社会综合竞争力。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是实践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纳入教学计划,按《实践教育》课程对待,进行考评与成绩记载。具体活动除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与部署外,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活动: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开展学术研讨、教学研究、技术培训、公益服务;

    (三)参观访问、社会考察、科普宣讲、环境保护;

    (四)教育关爱、公益劳动、社区服务等。

    第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与教师的科研课题相结合,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与扶贫帮困相结合。

    第五条 社会实践活动可以是有组织的集中活动,可以是有组织的分散活动,也可以是学生独立开展的活动。有组织的集中活动可以不受学生来源区县的限制,集中组织进行;有组织的分散活动可以由同籍学生自愿组合,专人负责回本区、县进行。

    集中活动可按校、院系、班级三个层次进行。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社会实践活动领导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政领导和宣传部、学工部、思政部、校团委、办公室、教务处、招就处、科技处、财务处、研究生处、后勤保障处、各院系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规划、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工作。校团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假期全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总体方案,由校团委拟订,经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组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教务处要积极支持教师参加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对其所做的工作,按有关规定记入教学工作量。

    第九条 科技处要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创造条件,提供信息和资料,设立“大学生科研基金”,支持学生开展科研活动。

    第十条 学工部要积极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后勤保障处、办公室要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财务处要把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经费开支纳入正常的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思政部要协调我校思政教学实践基地作为假期社会实践基地,协助校团委做好对接工作。

    第十三条 招就处要发挥资源优势,积极联系、筹建新的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第十四条 宣传部、学工部、研究生处、各院系要配合团委做好社会实践活动的宣传报道、组织实施、成绩考评和总结表彰。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账目要清楚、规范,在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一周后所持相应凭证到校团委审批。

    第四章 要求和考核

    第十六条 凡在我校注册的研究生、本科生都必须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校期间,除平时的活动外,参加假期的社会实践活动,研究生不得少于一次,累计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本科生不得少于两次,累计不得少于80小时。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都要认真注册志愿汇APP,进行志愿活动注册,并由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接受单位填写证明和鉴定意见。无任何证明和鉴定意见者,以缺课论,无成绩。学生个人汇报成绩时,需有书面材料和实际成果(包括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心得体会、科技论文、科技发明和实践中制作的图纸或实物等)。接受地方单位的表扬材料和赠送的实物在考评时作为参考。

    第十八条 每位学生的志愿服务活动将作为每学年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考核依据。根据志愿服务活动内容、时长、工作量等方面评定,由第二课堂成绩单进行加分考评。

    第十九条 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优秀:对社会实践有正确的认识,并能主动参加培训,积极联系活动地点,在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良好:对社会实践有正确的认识,并能积极地参加,在活动中表现良好、做出一定的成绩。

    及格:能够按照学校规定的次数和时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表现较好。

    不及格:没有达到学校规定的社会实践的时间和次数,表现较差。

    第二十条 考评工作由假期和平时两部分组成,平时的成绩为正值附加分,具体的考评细则由各院系制定。

    第二十一条 考评工作由院系团委书记和辅导员负责,每学期进行一次,考评结果登记注册,每位学生的总评成绩在毕业前一学期报教务处。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社会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学校每年拨出一定的专款作为活动经费,由校团委负责管理和使用。此项主要用于各种材料的印制、指导教师和学生的住宿、交通补助以及表彰等项目。

    第二十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中有偿服务的收入,统一缴纳校团委管理,主要用于社会实践活动的表彰奖励。

    第六章 总结和表彰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的前两周,各院系要召开座谈会、汇报会、报告会,对上学期的社会实践活动情况进行收集、汇报、整理和总结。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初,各级团组织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校报、校园广播、板报、宣传栏、新媒体平台等)深入地宣传社会实践活动的成果,宣传好实践后的引深教育。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末,校团委会根据各单位对社会实践活动的宣传发动、组织领导、规模效果、活动后期教育等,评选表彰一批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根据表现与成绩评选表彰一批先进项目(先进团队、优秀团队、优秀指导教师、优秀志愿者、优秀通讯员);评选出优秀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团队、先进个人的申报,由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组从校级评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中进行推荐报送。

    第二十八条 凡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社会实践活动荣誉称号的个人,先进事迹材料均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从即日起实施,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一篇:长治医学院关于做好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

    下一篇:长治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