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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医学院关于做好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24-07-06 13:30:49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共青团“推优”工作,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根据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青发[2019]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推优入党工作的通知》(晋团发[2022]10号)等有关要求,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优”工作应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团组织既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基层团干部应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推优” 能力。

    第三条 团的基层组织应当把“推优” 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认真落实“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的要求。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四条 年满18周岁的优秀共青团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且有原则上递交入党申请书6个月以上。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无被学校、无行政处分、通报批评等不良记录,无宗教信仰。

    第五条 推荐对象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推优” 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10%,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

    第六条 “推优” 的具体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团组织工作出谋划策,在活动中积极发言,热情投入。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积极参加团支部或班级活动,维护集体利益,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若为团学干部,工作踏实主动,考核合格,有较强的责任心和集体主义观念,并有良好的群众基础;普通团员能积极配合团委、院系团委、团支部开展各项工作,表现良好。无故缺席团支部安排的各项活动,不参加团支部组织的活动则取消推优资格。在校期间未取得任何荣誉,且上一学年有挂科现象不能作为“推优”对象(注:大一、大二推优不含体测成绩,大三以后推优含体侧成绩),获校级及以上奖学金者优先。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带头遵守本我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列为 “推优” 对象。

    第八条 加大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 (以下简称“青马工程”)学员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青马工程”学员作党的发展对象。“青马工程”学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期间参加的理论学习、社会实践等课程应当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中。

    第三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九条 团支部提出召开 “推优” 大会申请,经上级团组织批准同意后,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上级团组织负责“推优” 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推优” 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

    第十条 “推优” 大会的流程是:

    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员大会到会人数应超过本支部实有团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

    (一)参加“推优”大会的团员人数, 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二)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候选人情况。

    (三)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 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四)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 进入考察环节。

    (五)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 考察不唯票, 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 提出组织意见, 形成书面材料。

    (六)“推优”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上级团组织反映。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团组织审核。

    (七)公示期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团组织审核。

    上级团组织审核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 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团组织推优入党审核表》,并汇总“推优”情况以及考察材料等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推荐。

    第十一条 经基层党组织预审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上级团组织应当在 1 个月内向基层团支部通报传达。

    是十二条 从外单位转入我校的团员,原单位团组织已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推荐意见在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仍应与其他团员一起进行“推优”。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和基层团组织应当主动争取党组织的关心和支持,加强本地本单位推优入党工作的谋划、统筹和指导,每年年底向上级团组织和本级党组织报告“推优” 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在“推优” 工作过程中,严禁亲亲疏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取消其“推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长治医学院委员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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